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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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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予以注册、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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