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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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予以注册、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