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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纠纷诉讼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专利的行为有:
      1、 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3、 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4、 销售第1-3项所述产品;
      5、 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6、 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7、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