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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
      分类:有关商标产生的行政诉讼,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基于行政执法产生的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另外是基于国家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授权、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

      管辖: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诉讼,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目前主要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及第三人:被告总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因异议人提出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异议人收到通知书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相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裁撤的裁决不服的,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相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时效:商标注册申请人因驳回、不予公告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收到通知书30日内起诉。
      因异议人提出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异议人收到通知书30日内起诉。
      因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裁撤的裁决不服的,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收到通知书30日内起诉。

      收到日的确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